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

陈某作为搬家部经理

有权控制每家搬家供应商的

上岗车辆和人员数量

以及哪家搬家供应商在哪个时间段

登录公司名下专门APP软件来接单……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

公司给以他如此大的权力和信任

他没有“报之以李”

却……

犯罪嫌疑人陈某2015年起入职某公司,2016年起加入公司搬家部,在自己的努力和公司的大力培养下,2019年升任搬家部经理。本该有大好的前程,但是他却利用公司信任与手中职权,误入歧途。

2018年至2021年,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其对上海市场签约搬家供应商引入、入驻及服务者的招聘、服务品质管理、监控指标等管理的职务便利,收受三家合作搬家供应商按搬家订单业务利润给予的回扣款。

陈某作为搬家部的经理,有权控制每家搬家供应商的上岗车辆和人员数量,以及哪家搬家供应商在哪个时间段登录公司名下专门APP软件来接单。陈某可以通过这些手段控制各个搬家供应商的接单数量,直接影响搬家供应商的利润收入。可以说,公司给了陈某足够的信任和权力。

看到陈某在上海市场的控制力,胡某率先与陈某达成“合作共识”,其他公司供应商开始效仿。截至案发,共三家供应商为了获得更多的搬家订单,与陈某长期相互合作,每月按时给予陈某近一半的利润分成,累计高达人民币170万余元。后因陈某欲壑难填,胡某告发陈某。

犯罪嫌疑人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1年12月27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小治提醒

陈某作为部门经理,利用职权非法收受贿赂,不仅失去了原本稳定高薪的工作,还要承受法律的***罚,相信陈某一定懊悔不已。

民企在发展过程中,要做到业务发展与廉政工程同步推进,既要获取市场的发展红利,又要防止内部员工靠山吃山的“硕鼠”行为。本案中,“共谋商业贿赂”跨时长、数额大,企业利益与员工发展双双受损,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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