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针对这样类型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批复,即法复[19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关于“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在收集录音时,不可采取暴力手段等胁迫、威胁对方做出对他不利的谈话,否则也是无效录音。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如录音证据不连贯,被剪辑、拼接,可能受到对方或法院的质疑而启用鉴定程序,以鉴定结果论其真实性。如录音证据为复制品,非原始载体呈现,那么其在法律上无真实性可言,就更别谈作为证据证明了。
4、有其他证据佐证。还原事实真相需要证据,多种形式证据相组合联系才可以拼出更加贴切的场景。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