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霍山首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高空抛物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8日早晨,因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在家三楼阳台打扫卫生,导致有水流至二楼陈某某家阳台。之后陈某某外出送小孩上学经过小区人行道,与被告人的母亲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听见后,从其家阳台将一个装有玻璃碎片及生活垃圾的塑料垃圾桶抛下,垃圾桶砸在地上,未伤到陈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大家要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要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市民朋友如遇高空抛物,应立即报警,寻找目击证人,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保护自身安全。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行为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于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高空抛物坠物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
一直被视为“城市上空的痛”
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
更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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