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支、管制***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
(2)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工具、方式手段;
(3)案发时执行公务的人员、执行公务的内容;
(4)妨害公务的具体过程、造成的后果或影响。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阻止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报复、谋取非法利益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证人证言
1、执行公务人员的证言。包括:
(1)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份、所属单位性质、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
(2)执行职务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程序、行为相对人;
(3)执行公务时是否表明身份,是否出具据以执行职务的文件、决定等依据;
(4)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阻碍执行公务的原因、手段、结果及造成的影响。
2、其他目击者、知情人员的证言。包括:
(1)执行公务的人员、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
(2)妨害公务的人员、具体经过、情节、造成的影响等。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作案工具(如***、棍、棒、绳子等)及照片;
(2)血衣现场遗留物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被妨害公务人员工作证件、执行公务的依据;
(2)相关人员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因妨害公务造成人身伤害的伤情鉴定;
(2)因妨害公务造成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勘验、检查案发现场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物品、痕迹的位置、特征等形成的笔录、照片及录像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妨害公务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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