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2.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3.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4.管辖权协商。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级别管辖或者地域管辖的,应当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的相关事宜。
5.集中管辖的应对。人民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办理诉前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集中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将案件材料移送集中管辖人民法院的对应人民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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