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13”苏州***爆发以来,出于***防控的要求,部分人群被采取了隔离措施。大家是否知道,不配合隔离治疗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又有哪些权利?接下来为大家解答!
不配合隔离治疗
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不配合隔离治疗、妨碍***防控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能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另外,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防控中
你有哪些义务?
一、如实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接受预防、控制措施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祥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隔离期间
被隔离人有哪些权利?
一、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正常领取工资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据苏州人社消息,隔离期间工资报酬支付规定如下:
对新型冠状***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职工持“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职工本人虽持“绿码”因***防控要求(如实行社区、楼栋封控,集中核酸检测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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