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国家赔偿的条件:
1、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7、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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