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而没有法定继承
人的;
(2) 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4.7.3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退出合
伙企业,但应当经普通合伙人批准。
4.7.4 除本协议第 4.7.3 条规定外,仅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有限合伙人才可
以提出退伙:
(1) 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监管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提出退伙;
(2)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依本条约定提出退伙的,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同意,该有限合伙
人可以退伙,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
的有限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和其他守约合伙人参照本协议第 8.4.3 规定
享有和行使优先受让权。
4.8 身份转换
原则上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得转变身份。如普通合伙人发生法律法
规规定和/或本协议约定事由而被除名的,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
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有限合伙人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人。
4.9 优先参与权
如果普通合伙人今后发起设立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有权优先参与。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 8 页
第五条 普通合伙人
5.1 普通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为 XX 公司。
5.2 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3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5.3.1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见本协议第 6.3 条。
5.3.2 普通合伙人对于其实缴出资,按照本协议第 10.2 条约定享有获得利润分
配的权利。
5.4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5.4.1 普通合伙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5.4.2 为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执行合伙事务,并接受有限合伙人
的监督。
5.4.3 保证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5.4.4 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缴付认缴出资额。
5.4.5 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4.6 普通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5.4.7 普通合伙人应当将合伙企业财产和其自有财产、其管理的其他企业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
5.4.8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4.9 妥善保管合伙企业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合
伙企业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4.10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5 利益冲突
5.5.1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
通合伙人虽然开展同类业务,但实质上未与合伙企业形成竞争关系的,不
构成普通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 9 页
5.5.2 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可以与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
关联企业或管理的其他企业进行关联交易。
5.6 普通合伙人退伙
5.6.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
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其自身
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5.6.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合伙事务执行
6.1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6.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6.2.1 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6.2.2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 XX 公司担任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同意 XX 公司在合伙企业存续
期间不可撤销地行使并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部权利义务。
6.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6.3.1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
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 决策、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
(3) 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
动;
(4)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
他付款凭证;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 10 页
(5)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 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协
议等协议;
(7) 合伙企业终止时,按照本协议约定计算并分配各合伙人的合伙收益;
(8) 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9)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
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
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
度地提高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
(10)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1)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12)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
行动。
6.3.2 在本协议 6.3.1 条规定基础上,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普通合伙
伙人可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
(1) 根据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出具和签署出资确认书;
(2) 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3) 变更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4) 延长或缩短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5) 变更普通合伙人委派至合伙企业的委派代表;
(6) 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现有有限合伙人继续募集资金,或向新的有限合
伙人募集资金;
(7) 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依照本合同约定退伙;
(8) 代表合伙企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尽职调查、投资、持有股权/
股份/合伙企业份额、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处分合伙企业
因对外投资而持有的股权/股份/合伙企业份额;
(9) 选聘或者更换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合伙
企业提供服务;
(10) 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 11 页
6.4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采取的
全部行为,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6.5 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
担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6 责任的限制
6.6.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
出资资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投资
成本返还及投资收益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
6.6.2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
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6.7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
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合伙企业的各项
职责、处理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归属于合伙企业。如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
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所
有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
于各该人士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6.8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6.8.1 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
担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
名。
6.8.2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之一:
(1) 经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裁决合伙企业可依本协议第
6.8.1 条规定终止或解除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
(2) 合伙人会议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解除事项一致同意并作出决议,
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回避表决。
6.8.3 若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 12 页
6.8.4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 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
(2) 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
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6.8.5 自本协议第 6.8.2 条所述程序履行完毕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执行
行事务合伙人停止执行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交接。
6.9 授权和工商变更登记
6.9.1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
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
签字:
(1) 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第 6.3.2(2)
-(4)项规定的相关内容时,或依据本协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
行决定并可能导致本协议进行修改的其他事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
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
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凭合伙人会议决议即可
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 合伙企业所有的工商设立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3) 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合伙企业解散
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6.9.2 如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生变更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
限于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人退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发生转让、缩减合伙
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等),该等变更事项自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成就日或本
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之日即对全体合伙人生效。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相应更
新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全体合
伙人应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
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
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上述变更的效力。全体合伙人进一步确认,退伙的有
限合伙人自退伙生效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
约责任,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退伙无效;新入伙的合
伙人入伙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 13 页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
7.1 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会议只在讨论决定下列事项时召开:
(1) 合伙企业设立;
(2) 决定除本协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本协议
其他内容的修订;
(3) 本协议约定的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4) 除本协议约定外,法律规定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不应就合伙企业潜在的项目投资或其他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有关的事项进行决议,但普通合伙人应当将拟投项目的全部资料事先发本
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一个书面反
馈,如果本基金反对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方案,普通合伙人不得进行投资。
7.2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
7.2.1 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并应提前至少【 】个工作日将会
议时间、地点及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均应积
极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须由普通合伙人及合计持有合伙企业三分
之二以上出资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应由其授权代表持加盖合伙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合伙
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7.2.2 合伙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7.3 合伙人会议的表决
合伙人会议讨论第 7.1 条所列各事项时,由合计持有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
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合伙企业财产
8.1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
合伙企业的财产。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 14 页
8.2 出资变动
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就其已认缴或实缴份额予以
增加或者减少。
8.3 财产份额出质
任何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及其权益出质。
8.4 财产份额转让
8.4.1 有限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
知其他合伙人。
8.4.2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应当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并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4.3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8.5 企业财产托管
8.5.1 普通合伙人寻找具有符合资质银行作为企业财产的托管银行,并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后,确定托管银行。委托兴业银行对企业财产进行托管,签署托管
协议,协议中明确托管银行应独立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投资业务
9.1 投资目标
合伙企业将充分利用普通合伙人的资源、信息、人才和机制等方面的优势,
在经营范围内进行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9.2 投资范围
自行约定。
9.3 投资管理
普通合伙人将采取审慎的尽职调查,针对具体投资项目拟订稳妥的投资方
案,加强投后管理与风险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
9.4 投资限制
9.4.1 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举借债务,不得为被投资
企业之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9.4.2 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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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以及本合伙协议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9.5 现金管理
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
金,在不影响投资或分配的前提下,可进行临时投资,但仅限于以存放银
行、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方式进行投资。
9.6 投资退出
投资期限届满,普通合伙人将根据投资情况采取措施促使投资逐步变现。
第十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0.1 收益分配原则
10.1.1 合伙企业原则上只能以货币形态进行分配。
10.1.2 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项目货币收入,按本协议确定的分配原则和顺序依次
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等均未对本合伙企业的业
绩表现或者任何合伙利润的分配做出保证。
10.2 收益分配顺序
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具体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 首先,向有限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全部有限合伙人
的分配所得达到其在合伙企业中对应的实缴出资额;
(2) 其次,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的分配所得达到其在合
伙企业中对应的实缴出资额;
(3) 再次,如有超额收益,有限合伙人取得超额收益的 %,普通合伙
人取得超额收益的 %;
10.3 收益计算
10.3.1 合伙企业提前终止的,普通合伙人应按照合伙企业实际存续期限计算并分
配各合伙人的合伙收益。
10.3.2 对各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时间为,自获得收益后的【 】个工作日内发
放到各合伙人的入资账户内(有限合伙人的账户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普通合伙人账户信息详见第 10.6.2 条)。
10.4 亏损分担
10.4.1 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由合伙企业财产弥补。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 16 页
10.4.2 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
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
伙人以其缴付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0.5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
分配的资金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缴纳所
得税,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
的除外。
10.6 费用
10.6.1 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向相关方支付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例如:资金募集
推介费、管理费等因投资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
10.6.2 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普通合伙人按年度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于每年度首月
前三个工作日内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划转,首次管理费收取于合伙企业设立
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募集金额支付给普通合伙人。基金募集金额增加
时,增加金额的管理费在资金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增加金额支付给
普通合伙人。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十二个月为首年度,以此类推。
10.6.3 管理费的支付标准:
(1) 在合伙企业投资期内,每年管理费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
的【 】;
(2) 自投资期结束至本协议第二章所定之原始协议期限止,每年管理费
为尚未收回投资项目之投资成本总额的【 】;
(3) 如果全体合伙人同意延长本协议有效期限,每年管理费为届时尚未
收回投资项目之投资成本总额的【 】;
(4) 在合伙企业清算期,全体合伙人不需支付管理费。
10.6.4 普通合伙人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XX 公司
账号: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名称:xx 银行 xx 支行
10.6.5 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
(1) 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差旅费、通讯费等
费用;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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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合伙企业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办公设
备费用;
10.6.6 应由合伙企业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银行账户管理和其他中
介服务机构的费用。
(2) 介绍投资项目的介绍人、中介机构的介绍费和佣金。
(3) 资本利得税及其它税项,及收购、出售和项目投资其它处置过程中
产生的成本。
(4) 除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费用之外的合伙企业其他日常运营经费,
以及合伙企业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第十一条 会计及报告
11.1 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投
资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11.2 审计及财务报告
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时,由普通合伙人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
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不能
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
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
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
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
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
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 15 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
持续的充分证据。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
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 18 页
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合伙企业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个月,并且各
合伙人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该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退伙,在
此种情况下,合伙人会议应批准该方的退伙要求。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向普通合伙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解散和清算
14.1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并清算:
(1) 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普通合伙人决定不再延期;
(2) 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已经提前退出或变现,或者无适合的投资项目;
(3) 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破产;
(4) 因当然退伙、被除名等原因,致使普通合伙人的人数不符合有限合
伙企业成立的要求;
(5)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
(6) 合伙企业发生达到或超过实缴出资总额 50%的严重亏损,或者因不
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
(7)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8)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9)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4.2 清算
14.2.1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
外的人士担任。
14.2.2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
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
行变现,清算期内普通合伙人不收取任何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14.2.3 清算期为一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决定进
行分配。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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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4.2.5 清算期间,本合伙协议继续保持完全效力,但合伙企业及清算人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4.3 清算清偿
14.3.1 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合伙企业其他债务;
(5)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
配。
其中对第(1)至(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
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14.3.2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第十五条 备份和披露
15.1 备份
15.1.1 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
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15.2 报送披露信息
15.2.1 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
理基金信息披露信息备份。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通知
16.1.1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
下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1) 给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企业的通知发送至: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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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传真: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
收件人:xxxxxx
(2) 给各有限合伙人的通知发送至其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地址。
任何人可随时经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及各合伙人发出通知而变更地址。
16.1.2 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1) 在派专人交付的情况下,通知于送至本协议 16.1.1 条所述的地址之
时视为送达;
(2) 在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快递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 10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 在通过航空邮件邮寄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 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4) 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为
送达。
16.2 合伙协议的修订
本合伙协议原则上不再进行修订。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
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合伙协议进行补充说明。
16.3 附件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 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本协议签署后,普通合伙人与各有限
合伙人之前签署的意向书、承诺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
约定为准。
16.5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
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6.6 保密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
密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财务报告及合伙人
会议所了解到的合伙企业经营信息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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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签署文本
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8 本协议效力
(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如本协议通过新的修订,则以修订后的协议为准;
(3) 本协议修订时,修订后的合伙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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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签署页]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普通合伙人:
XX 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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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签署页]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有限合伙人:(机构)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 24 页
[本页无正文,为《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签署页]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有限合伙人签字:(自然人)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附件一
投资确认书
作为 XX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本合伙人确认本有限合伙企业以企
业股权项目为投资标的。
有限合伙人签字:(自然人)
或:
有限合伙人:(机构)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xxxx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附件二
(请有限合伙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
损失,普通合伙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限合伙人请填写:
(一)有限合伙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二)有限合伙人账户
有限合伙人入伙时实缴资金的划出账户与退伙时资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
以有限合伙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认缴/实缴出资额
签署本合同之有限合伙人,承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大写人
民币 元整);
实缴出资额: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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