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钱可以立案起诉(***罪的量刑标准)

近日,中国警方在福建省对涉嫌电信***的35名日本人依法刑事拘留,据相关人士介绍,35名日本人涉嫌从中国给日本千叶县打电话进行大数额的电信***,日本警方请求中方予以合作。现在***无孔不入,那么什么是***,***多少才构成犯罪,***多少钱才立案,***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今天,为你辩护网小编就与大家一起来了解有关***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罪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罪。

二、***罪的立案标准

北京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河南省河南省***罪的立案标准:对于***犯罪,我们规定***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上海市上海市***罪的立案标准: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一、个人***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中,对个人***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附:***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治***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处:

***多少钱可以立案起诉(***罪的量刑标准)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四)***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同时构成***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随着我国加大对***罪的打击力度,***犯罪分子的空间大大缩小,但是仍有一小部分人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对***罪有了全面的认识,也希望有***倾向的人遵纪守法,依法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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