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
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标准。
(一)资质分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2个序列。其中综合资质不分类
别、不分等级;专业资质设有10个类别,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三)业务范围
1.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2.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
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
询、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四)其他
1.工程监理企业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筑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以依法监理、高效服务为原
则,创新和完善工程监理机制,提升施工现场监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
资效益。
2.加强监理行风与文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
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社会公德和建设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确保监理服务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3.工程监理企业应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等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承担对外援
建、脱贫攻坚、***防控等***指令性工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4.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避免恶意竞争,遵循行业市场规范,
推进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建设。
7石油化工工程专业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7.1甲级资质标准
7.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近3年每年上缴工程监理增值税100万元以上。
7.1.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具有
15年以上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经历。
(2)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6人以上。
7.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完成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监理,工程质量合格。
(1)工程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监理3项;
(2)工程投资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
修工程3项。
7.2乙级资质标准
7.2.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7.2.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经历。
(2)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3人以上。
7.2.3企业人员业绩
近10年,技术负责人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完成过下列2项工程监理,工
程质量合格。
(1)工程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
(2)工程投资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
修工程。
7.3承包工程范围
7.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监理。
7.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监理。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
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
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
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
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
设工程;
(5)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
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
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
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
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
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三、附则
(一)技术指标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当期上月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申请多项资质的,企
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
核。企业上缴工程监理增值税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含项目地和机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科技活动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
发奖励经费,以企业财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或科技经费专项审计
报告为准。
标准中要求的“近3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3年。如:申报年度
为2021年,“近3年”的上缴工程监理增值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指2018年至
2020年或2019年至2021年。
2.本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5周岁以下。
3.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
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申报对应的一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4.本标准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在申报企业缴纳唯一社保,且不得同时受聘、注
册于两个及以上企业。
5.企业同时具有多项不同专业资质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指标不累计考
核,分别满足各个专业资质标准即可。如某企业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市政公
用工程专业甲级、机电工程专业乙级资质,该企业共有注册监理工程师8人,其
中:5人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2人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和机电
工程、1人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工程,则满足标准要求。
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具有的专业资
质标准要求。
6.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
绩;工程业绩应在企业申报之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改建工程、扩建工程、维修
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工程业绩考核。
一项工程指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1份监理合同包含的工作内容。
一类工程指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某款中的一个类别,可包含多项工程。
7.本标准要求的人员业绩是指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依法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
项目实施期间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不得作为人员业绩申报。
8.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
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
除外。
9.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
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完成“3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
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等3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
即为业绩不达标。
10.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
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1年,“近5年”的业绩是
指2016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
绩不予认可。
11.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代表工程业绩不
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
承包工程范围。
12.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监
理工程师、不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超越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执业、
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多个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
可。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
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4.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工程业绩、人员业绩申报。
15.发生一般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建筑工程,不
得作为企业工程业绩、人员业绩申报。
(二)其他
1.本标准“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
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2.专业乙级资质可以承揽的项目为中小型项目;中小型项目规模以上的
为大型项目。
3.具有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或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
申请对应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
施工企业直接申请监理资质的,应提交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工程业绩;
设计企业直接申请监理资质的,应提交相应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业绩。
上述申请按照升级事项材料清单提交。已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监理资质的
施工、设计企业,不得再次通过直接申请方式申请监理资质。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近1年存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禁止
行为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近1年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
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日期以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事故发生日期为
准。
6.企业申请资质延续、重新核定,需满足标准中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
人员的要求。同时,工程业绩需满足如下要求:
(1)综合资质:近5年完成涵盖3个不同专业的6项大型项目业绩,其中
铁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民航工程专业项目工程投资
额应在1亿元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专业甲级资质:近5年完成1项本专业大型业绩或满足升级标准要求
的中小型项目,其中铁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民航工
程专业项目工程投资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3)专业乙级资质:近5年完成1项本专业中小型业绩或技术负责人人员
业绩满足标准要求,其中铁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民
航工程专业项目工程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7.本标准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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