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以一个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为例:张三在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10年,月工资4万,2021年10月底,单位与张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合计38万。(上海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338元)
那么,张三此时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第一步:计算免税收入部分:10338元12个月3倍=372168元;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80000-372168=7832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78323%=234.96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3%)
再以一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为例:张小二在上海某游戏公司工作10年,月工资4万,2021年10月底,单位无理由通知张小二解除劳动关系。后经仲裁、一审、二审认定单位系违法解除,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620280(31014*2*10)元。
第一步:计算免税收入部分:10338元12个月3倍=372168元;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620280-372168=248112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24811220%-16920=32702.4元。
(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元)
那么,因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员工拿到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按照同样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欢迎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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