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法律均规定了***罚性赔偿的内容。本条规定了“***罚性赔偿”,提取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通规则,更有利于遏制恶意侵权行为。
(3)删除了民事制裁的措施。
本条没有关于民事制裁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目的是对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进行救济,弥补特定主体的财产损失,而民事制裁措施则是法院对不法行为的处罚,目的是制裁和***罚不法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民事制裁措施并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
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2.163.164.均失效。
(4)没有“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种类。
有的学者认为,21世纪的今天制定民法典,不能够忽视环境污染对民事权益的损害。增加规定“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以区别于“恢复原状”,从环境司法实践经验中提取以适应环境民事救济的需要。
本条没有采纳上述意见,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中“恢复原状”可以扩展适用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荒废地域的复原。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遵循了“恢复原状”涵盖“治理污染和恢复生态”的司法立场。故而,没有必要将“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独立出来,造成立法杂糅,浪费立法资源。
本条严格贯彻了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区分的民事理论,在《民法典》总则层面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列举。从类型上看,本条是将侵权责任、债务不履行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共同事项抽象出来规定于《民法典》总则。从《民法典》的内容结构来看,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民事责任之当然内容,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契合了“义务一责任”的立法格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