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的几点理解
今天看了一个案子的一审、二审判决,两级法院作出完全反转的认定,着实让人惊诧。这一左一右之间,就有千万元的差别,当事人自然是不服,想要申请再审。
两级法院之所以做出差异如此之大的判决,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一审法院确定的案件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二审法院认为案件案由应当为“委托合同纠纷”。同一个事实,侧重点不同,两级法院就做出来了天差地别的判决,根源居然在于看似不起眼的案由。
面对案由,各地法院的处理,着实差别很大。
在北京,民事起诉状上不注明明案由,立案往往是通不过的。立案法官会要求当事人,明确案由,并标注在起诉状上,不然往往是不给立案的。即便我是十分不喜欢写案由的。
似乎是北京法院立案系统的问题,确定好的案由,系统就改不了了。我不知道是真是假,反正我不只一次听到法官这样做出解释。
其他省份的法院,往往并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我之所以,不喜欢写明案由,原因在于一旦我写的案由与承办法官认为的案由不一致,个别法官会借此反复做工作,以案由错误为由要求撤诉。
但实际上,这是不对的。
首先,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中有关民事起诉状应当载明的信息中,并不包含民事案由。个别立案法官所谓的没有案由不予立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即便起诉时当事人案由选择错误,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拒不变更的,法官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确定或者变更案由。但是,当事人拒不变更案由,不构成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庭审时法官纠结于案由委托,这是需要律师高度注意的细节。因为法官和律师如果对同一个案件的案由存在不同理解,显然说明律师的代理思路和法官的审判思路是不同的,律师就该高度警觉了,好好反思一下,毕竟决定案件结果的是审判思路。
但一个我不认可的现象。庭审时,法官并未对案由提出任何异议,对方律师也没有纠缠于案由,但是律师拿到判决的那一瞬间才发现,怎么法官自己确定了一个新案由?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当然这是法官的权利,但法官是有有义务作出释明的,变更前,有必要听取诉讼各方意见。法院没有征兆的变更案由是不妥的。
我办理一个案子,起诉时,我用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拖再拖,迟迟不出判决,让我心里有所顾虑。但我确实还是挺自信于我方形成的证据体系,对方也没有提出有力的抗辩,自认为即便判我败,法院也不好写判决。
万万没想到,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完全用另一套思路,判我这一方败诉,这显然跟案由确定有极大的关系。我是准备在二审阶段,好好跟二审法院掰持掰持这个案由问题。
当然了,律师还是得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专业水平。对我来说,确定案由是一件很有难度的事情,往往是要琢磨琢磨的,用哪个案由更好?
律师之所以会放着显而易见的案由不用,选择一个不那么明显的案由,有可能是为了规避超过诉讼的问题,也有可能为了减轻自己一方的举证责任,当然也存在律师自己也拿不准用哪个案由合适,所以选一个更大案由。
总之,案由问题,是是值得我们好好琢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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