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概念适用条件是哪些(关于代位继承的概念)

为进一步提升民法典认知度,更好保障人民权益,2021年“唐山你好”将陆续推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的民法典专题《百问百答》,以期能借助具体案例讲解宣扬民法典,将普法落实到基层,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让民法典精神深入人心,“走进”寻常百姓家。

01

继承人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案例:2009年10月,张女士与刘某相识,刘某很快与张女士组建家庭。婚后,一家人小日子过得不错。然而好景不长,刘某体检查出肝癌晚期,须入院治疗。

就在刘某最需要关怀的时刻,张女士却以“回老家”为由离开。躺在病榻上的刘某拨打妻子电话,发现已成为空号,对于妻子声称回家的说法,岳父岳母却说并不知情,一时间,妻子张女士音讯全无。

刘某膝下无子,患病期间全由两个兄妹照料。后来,刘某撒手人寰,就在丧礼办完两个月后,张女士却奇迹般出现了,她回来的目的就是要得到刘某的遗产。因与刘某两个兄妹协商未成,张女士诉至法院。那么张女士能否继承刘某的遗产呢?

《民法典》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河北正一律所的实习律师刘梦然的解答是:虽然张女士是刘某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弃病中丈夫于不顾的行为已构成了遗弃,依法丧失了继承权。法院判决刘某房屋归刘氏兄妹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

02

代位继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比如,小王先于小王的爸爸死亡,那么在小王的爸爸死后,小王的儿子有权代位继承小王应从小王爸爸那继承的遗产。

下面,我们再来聊聊,适用代位继承需要符合的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继承概念适用条件是哪些(关于代位继承的概念)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5)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03

打印遗嘱有哪些形式要求?

近年来,因遗产纠纷导致的父子反目、夫妻婚变、亲人断交屡见不鲜,继承案件关系逐日复杂,一纸遗嘱往往是矛盾纠纷的导火索,而无效遗嘱也在不断增多。导致遗嘱无效的原因繁多,今天要交流的重点就是有关打印遗嘱的相关知识及规定。

打印遗嘱实质上是一种书面遗嘱,遗嘱内容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等设备上的不构成遗嘱,遗嘱人须将遗嘱内容从电子数据形式通过打印机等转换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本条规定,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一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格、数量等方面的要求。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当遗嘱有多页时,如果仅在其中一页签名,其他页的内容容易被篡改或替换。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对遗嘱的每一页仔细核对并签名。三是注明年、月、日,未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04

录音录像遗嘱有什么具体要求?

录音录像遗嘱分为录音遗嘱与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用录音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录像遗嘱是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并用录像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口述方式的,例如,遗嘱人为聋哑人的,可以通过打手语方式表达遗嘱内容。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遗嘱人在录音录像遗嘱中都应当亲自表达遗嘱内容,不能由他人转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注意:

(1)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2)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因此,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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