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的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部分在诉讼活动中由司法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检察院直接管辖。对于这些检察院直接管辖案件的管辖来讲,既可能涉及到与公安机关的职能分工,也可能涉及与监察委的职能分工,还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检察院之间的管辖分工。对于这种检察院之间的管辖分工案件,部分管辖冲突就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指定管辖。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哪些情况下可以对刑事案件指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以下4种:
1、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就是因为有争议,才需要指定管辖。
2、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改变管辖,需要指定。
3、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对特定案件集中管辖,需要有指定。
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兜底条款。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院直接管辖案件的指定管辖,是解决不同检察院之间管辖的冲突和争议。但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管辖改变,不仅影响检察院自身,还对其他相关机关如起诉法院和办理同类案件的公安机关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指定管辖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了配套的规定,即除了对直接管辖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辖,对其他类型的案件也可以指定管辖,但对上述四种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这些不同的规定,表明刑事诉讼活动确实是一个程序复杂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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