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人的认知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好像是差不多的意思,但实际一字之差,各自能影响的东西却大不相同。
劳务关系
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01薪酬与福利
劳动关系:薪酬应按时、按月、按季等形式较为固定的进行发放。除获得劳动报酬之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贯彻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劳务关系:可选择不固定发放。一般只取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是按照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付酬。
02考勤
劳动关系: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制度,接受公司日常行为、考勤等管理,且工作时间也较为固定,自由度相对较低。
劳务关系:可不受公司考勤制度的管理,工作时间较为灵活,自由度相对较高。
03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劳务关系:可以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04上班方式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于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
劳务关系: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能够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于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能够自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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