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
1.含义: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满两年。(有最后一次消
息的第二天开始算起,若在战争年代则到战争结束第二天起)
3.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和债权人债务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与被宣告失踪人无财产关系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无权申请。
4.《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这里指完全民事权利自然人)
《民法总则》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甲被宣告失踪,其有一座房子,其财产由乙代管,若甲欠别人十万块钱,则以有权将房子卖掉,给甲还钱;若丙欠甲前,则乙有权向丙要求还钱。
5.失踪人重新出现,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撤销失踪宣告。并且收回失踪前的有关财产和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1.含义:指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旨在结束被宣告人死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2.条件:第一种,下落不明四年;第二种,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起满两年;第三种,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时间限制。
3.宣告死亡后结果: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例如:张三与李四是夫妻,张三被宣告死亡,则他们的夫妻关系自然解除,其财产由其亲属开始继承。
4.《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宣告死亡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例如:张三和李四是一对夫妻,张三被宣告死亡,李四和王二恋爱,若张三撤回宣告死亡,则张三和李四恢复婚姻关系;若李四与王二再婚,则张三与李四不能恢复婚姻关系;若李四向登记机关声明,我不愿意和张三在恢复婚姻关系,终于逃出他的魔爪,则张三与李四不能恢复婚姻关系。
《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例如:张三与李四是一对夫妻,张三被宣告死亡,张三与李四各有一辆汽车,张三汽车有李四继承,如李四死后,将两辆车继承给李四父亲,若张三撤回宣告死亡,则可以向李四父亲要回他的汽车;若李四将汽车卖给了王二,则张三无权向王二索要,李四应将买车的钱归还张三,此时涉及归还原物与等原物价值的东西;若卖车的钱花了,李四应当给予张三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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