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资金周转困难,通常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支付的利息、融资顾问费、担保费等也是企业一笔不小的支出,那么支付的担保费,其进项税额能否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呢?
税法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照以上规定,企业接受贷款,向贷款方支付的融资顾问费、担保费,显而易见,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
那么,实务中会存在以下情形 :
某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在金融机构的放贷条款中,要求该企业必须提供第三方的担保,那么企业支付第三方的担保费,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观点一:支付第三方的担保费,进项不可以抵扣
税法依据:
1、上述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的规定;
2、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点: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以上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一般纳税人支付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另一层含义是利息转相关费用性质的费用不得抵扣。其核心是购买贷款服务一方向销售贷款服务一方支付的利息或者利息性质费用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那么支付的担保费,由于是取得贷款服务而发生的费用,进项税额当然不可以抵扣。
观点二:支付第三方的担保费,进项可以正常抵扣
税法依据:
1、同样依据以上两条税法规定,企业贷款向贷款方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不允许抵扣的属于“利息转费用”属性的费用是支付给贷款方,也就是借出资金的债权人的。主要原因是目前银行为规避银监部门的监管,向企业放款时一部分以利息名义正常收取,另一部分又以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等名目收取,那么税法规定,不论银行是以利息还是以顾问费等其他名目收取的费用,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
但是这里,债务人支付的担保费用是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不是支付给贷款方的,即:是向贷款方之外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且担保费归类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非贷款服务,这部分进项不在上述限制抵扣范围之内。那么,企业支付的担保费进项税额当然可以正常进项抵扣。
2、另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故若担保机构符合免税政策且担保机构按免税执行,担保公司是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企业支付的担保费,对方不免税且能购按规定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当然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参考新疆国税《地方口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十九)2017年6月14的税务知识分享平台中的问题三:
问题:银行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时,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公证材料及担保证明。企业向公证公司支付的公证费和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以外的单位支付的各类费用不属于上述情形,如纳税人向公证公司支付的公证费及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小结:
企业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有的可以抵扣增值税,有的则不可以抵扣:
1、接受了贷款服务并支付给银行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担保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
2、支付融资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费,如不是向贷款方支付的,而是向第三方支付的,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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