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裁量标准
违法 程度 | 违法 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后果的 | 处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 |
一般 | 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时间较短,后果轻微的 | 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
严重 | 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
三、实务问题
1、如何认定本行为的“情节较轻”?
是否可以认定为本行为的“情节较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根据执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时间较短,后果较轻微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主动认识错误,或者经劝阻及时改正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但是,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不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
2、如何区分本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关押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行为与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相同,即人身自由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行为的情节与后果不同,实践中应当根据情节的轻重、危害大小、动机和目的、拘禁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行为的性质。本行为只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他人的人身自由未受到完全剥夺,且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即采取了非法拘留、禁闭、关押等其他严重强制手段,完全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在执法实践中,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3、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如何适用法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明确规定,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且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其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对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其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其法律依据应当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4、对用人单位拘禁劳动者的,如何适用法律?
《劳动法》第9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存在法条竞合,但是考虑到《劳动法》对上述行为除了规定了“十五日以下拘留”外,对罚款处罚未明确具体的处罚幅度,可视为指引性条款,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后法,因此,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用人单位拘禁劳动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四、取证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如是否图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取债务等;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 ,各人的具体分工如何,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捆绑、殴打、伤害、辱骂、威胁、恐吓、看守、监管、扣押等暴力、胁迫、欺诈方法,如何采取措施逃离的,为何采取这种措施, 客观上造成什么危害后果: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为人“请假”等等;限制的起止时间,持续多久,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被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造成何种后果,包括轻伤、轻微伤、精神上受到的压迫、失常或自残、产生的恐惧等;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在场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
6、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所处位置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等。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结论、损毁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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