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跨境逮捕
跨境逮捕是请求国的警务人员直接到被请求国强行抓捕引渡人的一种行为,它独立于引渡活动,因而也不受死刑不引渡原则限制,但却也是死刑不引渡原则下滋生的产物。这种行为不经过***之间的申请和合作,不符合双边引渡条约的正规程序。实行跨境逮捕行动十分频繁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曾经在墨西哥、加拿大等国家多次实施跨境逮捕行为,并且遭到了强烈的抗议。如美国曾经在90年代于墨西哥境内抓捕了一名美国犯罪分子,墨西哥强烈抗议,并要求将犯罪人和实施抓捕的人送到墨西哥审判。美国法院虽然对这些行为一直持否定态度,但是依旧屡屡采取这种“曲线引渡”的行为。这种行为十分明显是违法的,也是严重侵犯他国主权的非法暴力活动,应该给予制止。但是跨境逮捕对于将一些危害性强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却是行之有效的,我国之前于金三角实行的抓捕糯康为首的犯罪团伙活动就是最好证明。国际社会应围绕完善跨境逮捕的方式,制定一整套逮捕的程序和法律,这样既尊重了被请求方的主权完整,又保证了犯罪分子被及时抓捕,从而避免产生更加严重的犯罪后果。
02劝返
劝返行为,是死刑不引渡原则很好的一个辅助方式。劝返就是请求方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赶赴到被请求方境内,对被引渡人进行劝说,引导其回国的一种行为。劝返的方式好处多多,这种方法避免了国与国之间***合作的复杂程序,成为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在流程上更加简单快捷。劝返是否能够成功,跟双边引渡条约以及死刑不引渡原则关系不大,涉及更多的是主观性的技术,可以掌控,如对犯罪分子心理的把控,对犯罪分子语言引导的技巧等等。所以劝返行为主观性更强一些。例如在胡星一案中,云南省交通厅厅长受贿四千余万逃亡新加坡,2007年云南省公安机关专案组来到新加坡,与胡星面对面交谈,最终说服胡星回国自首,法律对胡星从轻处罚,判决其无期徒刑。但是不可否认,劝返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在具体的法律操作过程中,劝返工作者为了促使犯罪人回国,必然会承诺从轻处罚,但是这些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劝返工作组的成员是否具有裁决犯罪人定罪的权限呢?诸如此类等等,都亟待进一步商榷。此外,即使劝返组成功劝说犯罪分子,那么对于被请求国来讲,是否同意其离开,这都与国与国之间的合作紧密联系在一起。
03或引渡或起诉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就是请求国根据相关要求,申请对犯罪人进行引渡,并且和被请求国签订一些互惠互利的条约,被请求国家同意将犯罪者引渡到请求国。如果被请求国不同意对犯罪人进行引渡,那么则应该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对犯罪人提起诉讼,让被请求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对***治外逃犯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对违法行为的禁止和阻绝,同样有着重大的意义。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目前在一些特定领域内执行,如在禁止贩毒、运毒以及国际航空法中相关的规定,但是尚未在引渡条约中涉及。另外,针对一些对社会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分子来讲,他们的潜逃意味着对社会公平公正极大的损害,如果放任其逍遥法外,无疑对受害人和社会大众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对此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将大有作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