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容留人”的认定
容留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无论是自己管理的场所还是提供的场所,容留人必须是这个场所的实际控制人。只有容留人对场所具有实际控制能力,容留人才具有制止和中断的义务,才能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是否为一个场所的实际控制人,应依据其是否具有制止或中止提供场所的期待可能性来判断。
(二)对“容留场所”的认定
提供场所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核心要件。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应做广义解释,泛指可以吸毒的空间。包括行为人自己的住宅、居所,或者租赁、借用他人的住所,以及宾馆、娱乐场所、汽车等空间。本罪中的“场所”应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能够为吸毒者提供一定的隐蔽和方便。
(三)提供便利条件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规定将提供其它便利条件排除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之外,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除为吸毒者提供场所并符合其他要件的可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不能再按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结尾语:
当身边亲友不慎卷入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普通人难免会惊慌失措。在这时,刑事律师的介入就尤为重要了。律师介入的越早,辩护会越充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有利,具体可参考文章:关于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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