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还是撤销,在普通人看来结果都是一样的,但在法律的意义上两者千差万别。笔者在这里结合所承办的案例,详细地解释一下。

一、适用前提

合同撤销:存在欺诈、重大误解、胁迫、显失公平这四种情形之一

合同解除: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一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能履行这三种情形之一

二、诉讼时效

合同撤销:一年

合同解除:一年

三、责任结果

合同撤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违约金(损失)

四、具体实现路径

欺诈—撤销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

五、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

如即发生合同欺诈情形又发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形,会导致请求权竞合。起诉方可以要求法官进行释明。这里重点强调起诉方须慎重选择其一,如诉讼请求选择错误会导致驳回起诉的情况。

六、案例

笔者曾承办一起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撤销权发生竞合的案件,合同即存在欺诈又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该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到底是诉求解除合同还是撤销合同。当时因案件撤销权诉讼时效一年期限即将届满,为此优先选择以合同存在欺诈要求法院撤销合同。立案后,经过查询大量法院判例,发现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胜诉案件非常少,尤其是在房屋买卖领域,法官目的是优先保护交易,轻易不会判撤销合同。为此,综合考虑,我方于一审时变更诉讼请求,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无法居住),要求解除合同,但同时保留了合同存在欺诈的情况说明。

一审法官以合同存在欺诈为由,判决解除合同。这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官改判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购房居住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合同,纠正了一审的法律适用问题。

七、总结

看似简单的问题,往往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何说服法官采纳你的意见,这就是律师所要做的基本功。没有简单的案件,也没有同样的案件,做好每一个案件,就是律师必备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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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566条: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17条: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或存在竞合情形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明确或者作出选择。经释明,当事人仍不予以明确或作出选择的,法官可根据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依法处理。

撤销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释明指南》6条: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时,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7条: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8条:法官发现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的,应告知当事人,并促请其予以明确或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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