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春夏季节是火灾的高发季节,特别是在野外,天干物燥,一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永仁县农耕区与林地区域范围广,少数群众缺乏野外用火安全意识,每年都会有野外火灾发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不小损失。在野外用火时必须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范,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便利,心存侥幸,导致发生火灾。
2021年2月的一天,张某驾驶自家三轮摩托车到山林内砍烧柴,为图方便、节省体力,直接将三轮摩托车驶入山林内砍好的柴旁边,因山路陡峭,三轮摩托车靠低速挡运转,致使摩托车发动机及连接排气管温度过高,加之山林内茅草干燥,三轮摩托车停下后,发动机及连接排气管温度过高将车子底部的茅草引燃,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山场过火有林面积达26.43公顷。
张某因涉嫌失火罪被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通常会危害到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标准: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重点防火期间
提醒大家应做到
森林防火”十不要”
1.不要携带火种进入景区;2.不要在景区吸烟、打火把照明;3.不要在景区野炊、烧烤食物;4.不要在景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5.不要在景区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6.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景区内玩火;7.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8.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9.不要在景区内狩猎、放火驱兽;10.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森林防火“六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2.未有开设15米宽以上的防火线不烧;3.未有组织好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不烧;4.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5.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烧;6.森林火险等级3级以上天气不烧。
扑救森林火灾:强化安全措施
一是派有扑火经验的同志担任前线指挥员。二是临时组织的扑火人员,必须指定区段和小组负责人。三是明确扑火纪律和安全事项。四是检查扑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扑火服是否宽松、阻燃。五是加强火情侦查,组织好火场通信、救护和后勤保障。六是从火尾入场扑火,沿着火的两翼火线扑打。七是不要直接迎风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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