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破产申请书。
(二)债务人身份、居住地、职业、收入、社保、纳税状况、征信记录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债务人家庭成员及其近亲属基本信息、配偶职业及收入等情况说明;
(四)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清册。
(五)个人债务、共同债务清册。
(六)债务人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情况说明。
(七)合法雇用他人的名单、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八)申请破产前两年内处置价值五万元以上财产或者发生五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
(九)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完成面谈辅导证明;
(十)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及和解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和解计划或者可行性报告。
四、法院对申请人破产申请的审查
(1)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查是否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若裁定受理,会向申请人、债务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并将限制债务人消费行为决定、个人破产程序义务告知书等文件送达债务人,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在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告。
(2)不予受理:法院认为不符合破产申请的条件,也会向申请人、债务人送达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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