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
- 定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债务人的职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职权
【提示】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即为怠于行使
债权人的职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职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职权,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代位权的行使
方式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范围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诉讼费用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效果
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撤销权
- 定义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并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 可撤销行为
- 撤销权的行使
方式
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受理法院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追加为第三人
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效力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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