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2018年完成了一次大修,适应了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时代需要,反映了检察机关职权配置、权力运行方式和保障机制的深刻变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检察工作、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创新发展的基础和规矩,也是全面准确地把握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定位的基本依据。
坚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定位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法律监督”从三个不同层面规定了检察机关和检察职能:一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表明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区别;二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即常说的“宪法定位”,表明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联系;三是规定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表明全部检察权共同具有的、目标性的、标志性的功能和使命,在这个意义上说,检察职能、检察权可以分别称为“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权”。从实质上说,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和司法双重属性,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换句话说,检察权的配置、范围和界线以及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方式和效力既要受法律监督的限定,符合法律监督性质,又要受司法的限定,符合司法性质。但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不限于司法活动,通过履行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责,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的行政执法活动和企业经营活动就必然地具有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
把握检察机关的多重功能和价值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这就从法律上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功能和价值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的有关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将修订前后的条款进行对照可以发现,立法有坚守也有变通,在坚守了检察机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的同时,用“追诉”“五个维护”“两个保障”代替了“镇压”“打击”“保卫”“三个维护”“三个保护”,反映了检察任务的时代变迁;有底色也有新意,在坚持我国检察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不动摇的同时,用体现新时代精神的检察功能和检察价值代替了巩固政权时代的基本关切和追求,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要准确地把握“追诉”“五个维护”“两个保障”的功能和价值,必须把它们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中来考察和认识。
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
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检察机关承担的主要国家职能是追诉犯罪,服务的主要国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虽然“四大检察”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有强调其他三大检察要加快发展的要求,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刑事检察要弱化,相反,它也需要进一步发展。
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和价值内涵。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不仅代表国家或者以国家的名义进行,而且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安全)为宗旨的。这是检察职能活动的强制性和效力的来源和根据。检察机关必须明确而坚定地站在国家立场上,旗帜鲜明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坚决同一切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和价值追求。按照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检察机关的所有权力都是实现这一根本职责的手段。这是当时赋予检察机关的新使命和检察制度的新特色,也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共同遵循。在我国检察实践中,这一理论不仅得到了传承,而且得到了丰富和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检察机关的“维护法制统一”任务不突出,常常用“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代之。近二十年来,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权威”一并予以强调,并保留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任务。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共同特征,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
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是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检察机关的所有功能和价值发挥得好不好,最后都要体现在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上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根本和载体,我国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都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深刻理解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不仅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法发挥其社会治理的功能和价值。
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基本社会功能。平等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非法侵犯,不仅是每个个人和组织的普遍需要,而且是保障法律的可预期性、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必然要求。一切违法犯罪都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检察机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最基本的途径就是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的基本价值。依靠社会自治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基本的,但往往也是不够的,时常需要国家的介入和帮助。检察机关必须在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介入,譬如,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和刑事公诉,支持社会自治,排除各种干扰和破坏行为。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价值目标。检察机关不仅要在自身的司法办案中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而且要通过法律监督保障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职能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和审判的目的和根据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也是司法的象征。如果不能保障公平正义,司法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甚至可以说,司法是不存在的。
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价值发挥得如何。换言之,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价值是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和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和条件。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发挥好社会治理功能,没有社会公信力,将一事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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