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辩人没有借过原告的钱,也没有向原告出具过借条,更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利息。
二、原告主张“被告”即借款人出具了借条一张,后“被告”即借款人共支付给原告到了2019年2月25日的利息。按照原告的逻辑分析,出具借条的人与支付利息的人,为一人;出具借条的人与书写借条的人,为一人;书写借条的人与书写利息支付情况的人,为一人。据此,在借条上写字的人是借条出具人,是借款人;在借条上书写支付利息情况的人是借款人。答辩人不是在借条上写字的人,也不是借条出具人,答辩人不是原告所说的借款人。
三、答辩人不知道自己的指印是怎么按到原告持有的借条上的,借条上仅仅出现答辩人的指印,不足以认定答辩人从原告处借过钱,因为答辩人不是文盲,答辩人会写字。
四、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贷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原告从未向答辩人交付过十万元现金,其主张的借款合同不成立。原告主张的10万元来源于哪里?原告又交付给了谁?原告负有充分举证责任。
总之,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