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秩序侵犯的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的正常秩序,具体有三个方面的意思:
依法进行的选举,包括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到最基层的村居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
选举活动,指的是从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的选举过程;
侵害的对象不仅包括选民和被选举的代表还包括选举工作人员。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方式有很多:有用暴力手段的,就是对相关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或者捣乱选举场所,毁坏选举设施;有用威胁手段,就是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要挟相关人员;有用欺骗手段的,就是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也有用贿赂的手段,就是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的物质利益,甚至女色勾引收买相关人员;还有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情况资料等选举文件的;也有虚报选举票数的;还有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资料,在选票和名单上面涂写侮辱性的词句,对持有不同意见的选民进行打击报复等其他手段。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不容任何人进行破坏。破坏选举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选举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