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由于被提问的频率比较高,笔者从两方面来说说。
其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在量刑建议时会不会明确建议缓刑?
笔者的答案是:会,但比较少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019年10月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33. 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2021年12月03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因此,依据法律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对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但据笔者的办理多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常以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为由未明确建议是否适用。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 规定:“ 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其二,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未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直接判决适用缓刑,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不属于。
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刑终195号判决为例,该案例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一审法院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多次***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退赃,家属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作案时未满23周岁,系青少年犯罪,有悔罪表现,根据***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适用缓刑。
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是:
1、被告人赵某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被害人涉及全某,数量达151人,且大部分为未成年人,***金额巨大,社会危险性严重,行为猖獗,判决对其适用缓刑属量刑明显不当。判决书中“被告人被告人作案时未满23周岁,系青少年犯罪,有悔罪表现,根据***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适用缓刑”的认定,于法无据。
2、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告知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判决书中也未说明量刑建议是否属明显不当及理由,系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抗诉机关所提被告人多次实施电信网络***、涉及人数多且多为未成年人、涉及地域广且***数额巨大等情节,均属于量刑情节,原审法院对此均有考虑,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和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并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确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而且,原判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的处理并无不当,且适用缓刑是在采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所确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不属于没有采纳量刑建议而未告知说明的情形,符合法定诉讼程序,故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理由主要从两方面回应,一是从是实体出发,结合案件情节具体分析,认为案件符合缓刑条件,二是从程序出发,表明适用缓刑是在采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所确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不属于没有采纳量刑建议而未告知说明的情形,符合法定诉讼程序。
其实,无论案件适用何种程序,法院都有完全独立的审判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即使检察院未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法院依然可以适用缓刑。既然检察院鲜少建议缓刑,那在一审阶段争取缓刑的希望和努力就不应该提前放弃,在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一个更为理想的结果,不留遗憾。
马律师在不久前刚办理了一起认罪认罚未量缓,通过争取成功获得缓刑的案例。可详看文章成功案例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情节特别严重仍获缓刑
作者:马泽恩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电信网络***、网络游戏犯罪等网络犯罪案,办理了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起重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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