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支持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成功维权,红网与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周周3·15 律师在线答疑”活动。省消保委第一届律师团律师将就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法律援助。
留言及律师解答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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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372366”留言:2021年5月24日,湖南某公司老师在她的直播讲课中提到一对一教学,且可以让学员的抖音号快速涨粉。我听到每天有老师线上培训指导,便交了2980元学费进行学习。后反应过来,百度一查,发现大家都上当受骗了。我马上联系老师请求退学费,结果老师们都在推辞,没有人理我。
刘波律师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培训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在乙方向甲方交齐学费以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抖音运营培训以及老师课后指导。在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之后,此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若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网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培训费用以及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若合同相对方以欺诈故意骗取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培训费用,故意欺诈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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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322380”留言:4月底,岳阳市某小区业主收房时,发现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比如入户连廊无足够的防护、连廊雨水渗入客厅和厨房等问题。日前,我们业主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处理这些问题,但开发商态度恶劣,逃避责任,使得我们有房不敢验收。
刘波律师答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网友反映的相关情况,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可依法请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或自行修复,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费用与相关损失;亦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若无法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处理,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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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zy906383422”留言:我于2020年11月23日把快件放在某快递点,由工作人员帮我寄回卖家换货。过了几天,我查此件发现它一直停留在长沙发往宁波转运中心。当时我一直有问快递小哥,他答复我说快件丢失了,会联系上面给我处理。可是直到现在,即使我跟官网客服留言要他们帮我处理此事,也一直没有下文。
刘波律师答复: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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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337780”留言:2018年我在望城区某驾校报名,并交了2480元学费。当时没有注册,也没有报考科目一,由于我不想学车了,在今年3月份去往驾校退费。协商之后,驾校校长承诺全额退款。当时我们签订了学员退费申请单,说好一个月之内退款会打到我的银行卡上。一个月后,我也没看到钱打到我卡上。4月15日,我打电话给驾校,驾校校长说不能退全款,只能退1500元,说扣除的980元是当时给教练的提成,后面那位教练辞职了,说这部分由我一个人承担。后双方一直协商无果。5月20日,我发现卡上收到了一笔1500元的退款。我很气愤地打电话过去问,为什么没有协商好就直接退1500元给我。结果讲了几句之后,驾校直接挂断了电话。之后我投诉到区交通运输局也无果。
罗立志律师答复:
学员与驾校之间属于培训服务合同,学员退学的行为属于解除合同的行为,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应当按照合同中关于单方解除行为的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的话,学员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驾校应当退还学费,可以在学费里扣除已发生的各项代收、代缴的费用,剩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帖中提到驾校将部分费用作为提成给教练了,那是驾校与教练之间的另外一种劳务或劳动法律关系,同您与驾校的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驾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你们之间的约定将费用退还给您。
您已向交通运管局投诉,同时还可以到当地交警支队驾考科申请协调处理,或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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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435139”留言:本人2020年通过他人介绍在某某人手中办理抵押车贷款。他们说钱是私人资金,利息要按千方之五计算,并且要求我办理二手车买卖合同。因本人急需资金周转,就用一辆刚买了二年的进口途锐车进行抵押,近80万元的车仅抵押了16万元。后来因资金回笼慢,我一直没去结帐。2021年3月我想拿车结帐时,对方在我已转了8万元的情况下还要我再转21万元才给我车,其中本金仅16万元,利息要13万元。在我去协商的时候,对方明确说明利息是1.1万元一个月。有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我认为这就是明显的高利贷、套路贷行为。
彭震律师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故您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实质上为民间借贷的担保,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您的描述,贷款本金为16万元,对方称利息为1.1万元每月,则月利率达到6.875%,年利率高达82%,远远高于法定最高利率15.4%。若加上后续您拿车支付的金额计算,得出的利率会更高。根据规定,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支付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返还。您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支付的利息可以通过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其返还。
另,因未知您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现附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供您参考: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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