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乙方应明确告知配偶和继承人,所代持股权不属于乙方个人及家庭财产。
9、乙方因自身涉债,应及时向债权人、裁判机构披露股权代持之实际情况,避免所代持股权被查封、冻结或拍卖。如乙方因自身纠纷已造成所代持股权被查封、冻结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第四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五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送达条款
根据本协议需要,甲乙丙三方之间通知、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或快递方式传递,相应地址信息以本协议首部各方载明的地址为准。有关文件或通知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方式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对方。
如有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需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无法接收相关文件、通知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本页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摁手印): 乙方(签字摁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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