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李承杰律师解答:
王永林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先持***捅刺王永林,又持***指向王永林,王永林遂持***捅刺王某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王某失去作案工具后,其抱住王永林的腿,王永林持***捅刺王某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最后也造成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王永林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王永林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王永林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李承杰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知识全面,执业20年已经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刑事辩护、建筑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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