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和调解的区别是什么(口角纠纷警察解决步骤)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这是关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的规定。

和解,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达成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的一致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和解分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庭上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当着审判人员达成的和解。当事人庭外和解,是指在法庭以外,在没有审判人员的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于庭上和解,审判人员应认真进行审查,如果和解正当、合法,则应记入笔录,并裁定终结案件。而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往往导致原告方当事人撤诉,从而起到终结案件的作用。

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重要表现和结果。自行和解,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从而结束了实体权利的争执,因而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从另一方面来说,它又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旨在终止诉讼程序的行为,故而也是一种诉讼行为。

自行和解的双重属性,是由民事实体权利与民事诉讼权利的相互关系决定的。民事实体权利是通过民事诉讼权利来得到保护的,一旦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只能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来保障实体权益,因而在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往往是通过处分某些诉讼权利来实现的。所以自行和解既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又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法律性质。

自行和解与法院调解不同。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自行和解与法院调解主要有以下本质差别:

1.法律性质不同

自行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是当事人自己的活动,不具有国家司法的性质,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和结果;而法院调解,则是一种审结民事案件的方式,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

和解和调解的区别是什么(口角纠纷警察解决步骤)

2.进行的时间、地点不同

当事人自行和解既可在审判人员面前,也可是庭外自行和解,更多地是指庭外自行和解;而法院调解只能在法庭上进行。

3.参与人不同

自行和解可以仅由双方当事人参加;而法院调解则必须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吸收双方当事人参加而达成协议。

4.法律效力不同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后,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从而自然地结束了诉讼程序。并且法院调解结果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不得以同一标的、同一事实,向同一被告再行起诉。生效的调解书还具有执行力,可以作为执行根据。但是,自行和解虽亦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但这种解决不具有法律性质,不能自动地终结诉讼程序,还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才达到终结程序的作用,并且当事人在撤诉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另外,自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履行,也可反悔,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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