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小周与小光、小王为QQ好友,三人均吸食毒品。2018年3月至11月,小周多次在酒店内容留小光和小王吸食毒品。其中2018年3月的一天和2018年10月31日,小周在酒店其预定房间内,容留小光吸食毒品;2018年11月1日,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小王与小周联系约定双方一起吸食毒品,小周遂在酒店预定房间,容留小王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查获吸毒工具冰壶1个。
小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11月2日被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小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小周被法院取保候审。法院于2019年2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小周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且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程序违法;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周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从宽处理导致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故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述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法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审理。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于2020年9月30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0月30日建议恢复审理。2020年10月29日被法院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2日法院作出宣判。
被告人小周及其辩护人张军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小周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表示本案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特情介入的多个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且被告人经过两年戒毒,效果明显,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小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73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周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小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况,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关于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小周系坦白,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应从轻处罚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小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本案小结:
本案为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小周在两年内多次预定酒店房间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判决后,小周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被检察院抗诉,后委托张军律师为其辩护,张军律师认为,本案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特情介入的多个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且小周经过两年戒毒,效果明显,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检察院审理后建议判处被告人邹瑞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经张军律师的有力辩护,法院最终判处小周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突破了毒品案件零缓刑。
另,“特情介入”是《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小周是在公安机关安排下被抓捕,属于特情介入的情况,因此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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