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其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权利。
①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是,在债务到期后,再设定一定的期限,要求债务人清偿。根据《民法典》第453规定,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②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是,债务人在前述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456条的规定,即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也可以优先受偿。
(2)留置权实现的方法
①折价是指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以合理的价格将留置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所有的方式。
②拍卖是指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来出卖留置物。
③变卖是指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以合理的价格将留置物出卖给第三人。
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其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等特点。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具体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3)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①债务的清偿期届满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等各种形态。
②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③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我国法律一直都不承认留置的对象包括不动产,所以,留置的客体限于动产。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①动产不是因侵权行为而被占
有。否则,实际上会鼓励人们通过非法占有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②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的,不得留置。
③动产的留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不产生留置权。动产的留置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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