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估残疾水平,定期复查残疾情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1)工伤职工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员工可以直接申请;
3.(2)提供以往所有在医院治疗的疾病.伤.残留的原始病历。如果是工伤,需要持有工伤报告及相关材料;如果是职业病,需要持有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医院)提供的诊断材料;如果是精神病,需要持有精神病医院的诊断材料;在其他情况下,需要持有令人信服的证明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报告;
4.(3)劳动鉴定委员会认真审核申请书及所附材料,不接受不完整或不明材料;
5.(四)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提前通知企业及相关人员鉴定时间.地点和人员;
6.(五)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资质的医生对无能力人员进行医学诊断;
7.(6)对残疾职工的情况提出定性和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工伤或残疾等级,并出具等级证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鉴定结果告知企业和被鉴定职工;
8.(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审;对复审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9.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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