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辩审关系而言,一旦辩护人向法院提交委托书、律所公函等辩护手续,法院向辩护人送达了起诉书,就意味着辩护人与法院之间形成了辩审诉讼法律关系。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虽转移了法院的管辖权,但辩护人与法院之间的辩审法律关系并未因此而消灭。而且,在指定管辖后,辩护人与被指定管辖的法院之间新的辩审关系并不会自动形成。事实上,指定管辖后,案卷从法院倒流到起诉方;如果是公诉案件,先前起诉的检察院需要将案卷移送至被指定管辖法院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此时案件再次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然后在起诉后案件才能到达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此时辩护人如果要与被指定法院建立辩审关系,参与辩护活动,需要向被指定的法院提交委托书、律所公函等新的辩护手续。唯有此,辩护人与被指定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才得以形成。因此,对于原审理法院来说,在案件被指定管辖到其他法院后,虽然管辖权已被转移,但其与辩护人之间的辩审诉讼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此种辩审诉讼法律关系,唯有法院通过作出准予撤诉或终止审理裁定的方式才能结束。
综上,对于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鉴于诉辩审三方诉讼法律关系已经形成,上级法院原则上不宜再通过指定管辖变更审理法院;确实有必要变更管辖法院的,原审法院应当建议控方撤回起诉,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或者在起诉方拒绝撤回起诉时,作出终止审理之裁定,并将案卷退回起诉方,同时将准予撤诉或终止审理的裁定依法送达起诉方、当事人和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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