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对方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财产返还的后果只考虑公平性,而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在作出法律行为时有无过错问题。)
(1)双务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标的物与价金的相互返还。
一,标的物与价金的相互返还,为对待给付,同时返还,可以同时使用履行抗辩权。二,标的物与价款的相互返还,不计标的物的使用费,同时也不计价款的利息。也就是使用费与对方的利息相互抵消。
三,在标的物价值增长或者贬值的情况下,其增长或贬值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或者分担。
四,在标的物灭失,转售等无法返还对方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主张返还原物,而应该且只能主张折价补偿。
二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项责任也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与返还财产的关系是返还财产后,无过错方如果仍然不能弥补自己损失的,可以再向对方主张赔偿。
三,收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受损的集体、第三人。
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索赔的数额不应该超过合同有效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数额,这是一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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