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普遍发生于亲友和熟人之间。借款有时候借得到,有时候借不到,还有一种情况是出借人答应借款,但是一直没有出借,或者反悔不借了,最后这种情况就很让人不高兴甚至是恼火了。这种毁约不借钱的行为是不是有法律责任呢?咱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我们列举一个案例:
J先生向Q小姐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购买商铺,并且与Q小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J先生与卖家签订了商铺的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Q小姐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借款,并告诉J先生反悔不借了。J先生因为没有筹到足额款项支付购房款,因此解除了购房合同,同时损失了20万元的购房定金。
事后J先生认为是Q小姐的毁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双方争吵过后,J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Q小姐承担自己的损失。法院以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为理由驳回J先生的诉讼请求。
从法理上说,在法律上借款合同也是合同,合同双方应该依约定履行,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社会价值观上说,自然之间的借款往往都是互助性质的,出借人对自己的财产有支配权,况且出借人也有突发情况无力出借的时候,所以不宜要求出借人必须支付借款,否则出借人的法律责任过重,容易发生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因此在法律上就上述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记住!这里仅限于自然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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