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本人申请,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
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身份证与档案不一致怎么办?
按照《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按照我省《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1〕29号)规定,对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除建议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外,对改动的地方,由单位重新取证并经法定公证后方可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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