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对比“有罪推定”更符合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的需求,更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合。
“无罪推定”是要求司法机关(包括履行司法职能的公安机关)在开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严格落实保障公民基本人要权的要求,不能事先确定一个人有罪,而后围绕其有罪结论开展证据的收集工作。司法机关对待任何一个人,都应当假定其无罪,从无罪的角度出发,收集各种相关证据,只有在证据形成完成链条,每个犯罪行为都有证据证明,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时,经过法院公开审判,才能确定一个人“有罪”的结论。
“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观点是一致的,二者是互为前提,目的都是构建相对公正的社会秩序,保障人们权利不受强大的司法机关肆意剥夺。
“无罪推定”要求公安机关在履行其刑事司法职能过程时,收集证据要同时注重收集无罪证据,虽然在工作效率上有所阻碍,但是能够最大限度出现冤假错案。
“无罪推定”更能提醒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从事的工作,办理的是案件,也恰恰是别人的人生。司法过错追究的是责任,能毁掉一个人的仕途,却无法挽回一个失去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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