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一年和五年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从本质上即可看出端倪。一方面,如果债权人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未主张实现债权,则该债权虽不至于消灭,但是会处于不受保护的境地,名存实亡。(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形成权也随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与债权不同的是,这种权利的时间效力更强。形成权不仅要在相对短时间内行使,如若不行使,其后果是该权利本身的消灭。(除斥期间) 那么,为什么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请求权,而不是其他权利呢?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四类基本权利中,唯请求权有其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首先,支配权仅凭权利人意志即可实现,不存在置相对人于久悬不决境地之问题。诸如所有权之类的权利更是与时间同在,诉讼时效制度功能与之旨趣相悖。即便是存在时间限制的限制物权,存续期间一旦经过,权利即归于消灭,无需相对人实施任何积极行为,法律关系清晰稳定,亦无适用诉讼时效之余地。

其次,抗辩权系针对请求权之防御权。给付请求不提起,抗辩权无从行使。给付请求提起之后,相对人即面临或者给付或者抗辩的选择,若未作任何选择,可能遭到强制执行,而如果请求权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实现请求权,其诉讼时效在中断后将重新起算。因而,抗辩权无独立适用诉讼时效之必要。

再次,至于形成权,因其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不确定状况较之请求权更为严重,故而受效力更强的除斥期间之规制。 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原理为何呢?所有的请求权的实现都有赖于权利人对相对人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因此,在此期间,所有请求权的相对人均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为了消除此种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便有了意义。

——–节选于《民法总则》朱庆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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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一年和五年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和请求权

何谓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基础,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且怠于行使权利这一事实持续存在(即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发生)时,为了督促权利人并保护义务人,而赋予义务人的一项时效性利益(抗辩性权利)。那么接下来,什么是请求权?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核心就是债权(债权的核心主要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等),此外还有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请求权以及继承请求权。请求权较债权而言更具有一般性,但是两者并无实质性差异,大致可作同义语理解。那么更浅显的理解就是,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持续未主张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因此而获得时效的抗辩权。但是债权本身并未由于诉讼时效而真实消灭!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和中止。中断就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例如起诉,请求和承诺等行为而中断诉讼时效的继续计算。中止就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等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中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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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斥期间和形成权

何谓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就是某种民事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存在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民事权利的,期间届满则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也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那么何谓形成权?形成权由德国法学家泽克尔发现并提出。和支配权类似,形成权的权利人可以仅仅依据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来改变相应法律关系。形成权的客体并不是具体的权利,而是所要改变的法律关系。形成权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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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例

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除了《产品质量法》等有特殊规定的,为三年。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为二十年。 除斥期间:关于长度无一般性规定,且散落在各个法律规范中。最核心的就是《民法典》152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145条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三十日的追认期间,171条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的三十日期间,56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621条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两年检验期间,663条赠与人的撤销权,664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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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者的不同

1. 除斥期间要求法官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禁止法官主动适用。

2. 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有的形成权根本无行使期间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权,通说认为其系形成权,共有人任何时候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护。而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通常认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等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3. 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无法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

4. 除斥期间是权利的生命长度,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告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或债权人胜诉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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