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一是侵害客体不同。前者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是行为发生的时空与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后者为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是结果要求不同。前者是要求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发生严重损失,后者则是要求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定
一是犯罪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而后者则仅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仅限于签订、履行合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条文关系上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二罪均被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二罪的主体均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且均为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其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是表现为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两者的追诉标准有所不同。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过失犯罪。
本书系《职务犯罪罪罚标准图表速查》系列丛书的玩忽职守篇。本书以工作实务为导向,以罪刑要素解构为要点,通过表格形式直观解析玩忽职守犯罪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其定罪量刑标准,并从“两高”发布的指导性、典型性案例中精选整理裁判要旨,将适法规则分解至关键要件分析之中,为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执法机关工作者严格把握职务犯罪罪与罚证据标准,进一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能力和水平提供参考借鉴。
作者简介
魏昌东,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欧洲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首席专家,主持司法部重点课题《贿赂犯罪分层式罪名体系研究》等。主要从事监察法基础原理、经济犯罪学、经济刑法学研究,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