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书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我们都会遇到委托办一件事情形成的一个授权委托行为,涉及到个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但是如果就写委托书,可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应该写授权委托书的字样,这个字样符合《民法典》的规定要求。
以上只是从《民法典》的角度去讨论这个事情,但是在民间也不乏有写为委托书的字样,也有它的法律效力,但形成文书,还是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去规范我们的行为,不能各行其事,个人的想法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强调:
1,“被委托人”用词是仅在民法教课书上能找到的证据,尽量不用这个词。
2,“受委托人”用词在《民法典》上找不到词汇,在任何场合、任何文件形式中,不使用”受委托人”这个词语。
3,被代理人、委托人为同类,为有事交待别人去做的人。
4,代理人、受托人、委托代理人为同类,为具体做事人员。
参考资料: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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