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细则解读(轻伤鉴定标准等级划分)

人与人之间在打交道的过程中,有时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和冲突,这时双方之间便容易引发口角上的争端,甚至会升级为摩擦争斗,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冲突之中受伤在所难免,而在很多案例中,伤者的伤情最终被判定为轻伤,那么判定标准中,轻伤分几级,哪一级最严重?

【案例回顾】

2021年12月3日21时许,姚某、杨某等人受邀来到朋友家中做客,期间为了招待他们便在家中准备了一些饭菜,还买了不少酒。在互相交流商谈的过程中的氛围还算融洽,但在众人吃饭喝酒期间,姚某和杨某因醉酒的关系,说话时便没有注意分寸,继而这二人之间发生了口角争执,融洽的气氛也就此被打破。

在发生口角争执后,姚某突然动手向杨某的面部击打了两拳后便起身离开,这一突发状况让其他人愣在当场。而挨打后的杨某气不过便追了出去,拉扯中朝着姚某的面部击打了一拳,随后二人便被赶来的众人阻拦,做东的朋友随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便将二人带走进行调查,同时对二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在这场打架事件中姚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而杨某的伤情要严重一些,经鉴定为轻伤一级。随后,此案被移交检察院审理,姚某也将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被捕后姚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存在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且事后姚某向杨某赔偿12万余元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获得了杨某的谅解。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姚某因口角争端与杨某产生矛盾,在争执的过程中向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在殴打的过程中导致杨某受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姚某在案发后存在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且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以案普法】

健康权是每一位公民自然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健康的身体也是我们进行生活、生产活动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若是对他人的健康权进行了损害,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发生,势必会受到法律的***罚。

而在对伤者的伤情鉴定中,人体损伤的程度主要分为轻微伤、轻伤与重伤三种。其中,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对于人体损伤标准的鉴定原则、方法以及损伤程度的等级划分及内容。在规定中,轻伤属于: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通俗来讲便是通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外力手段,对他人的身体进行伤害,造成伤者体表组织、体内脏器等组织、器官结构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构成重伤且受伤程度超过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伤情可以区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伤分二级,那么哪一级最严重?

在鉴定标准中,轻伤一级的内容有: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肋骨骨折6处以上等。

其中粉碎性骨折的认定与医学认定一致,粉碎性骨折属于完全性骨折,又称为T型骨折或Y型骨折,只要受损骨质碎裂成三块以上,便可以认定为是粉碎性骨折。

轻伤一级是外界致伤因素导致身体受到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的。

轻伤二级的内容有: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肋骨骨折2处以上等。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细则解读(轻伤鉴定标准等级划分)

轻伤二级是外界各致伤因素导致身体受到原发性损伤,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的结构或功能轻度损害,影响容貌的。

从这些内容上也可以看出,轻伤一级的伤情要比轻伤二级的伤情严重,且与我们在生活上对伤情的认知有所不同,轻伤并不轻。

鉴定标准作为伤者伤情的司法鉴定结果,可以在案件中充当证据使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十八条,自陷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姚某与杨某在事发时都处于醉酒状态中,但醉酒的情况属于其个人愿意导致,属于自陷醉酒的情节。而两人在打斗中,杨某被姚某打成轻伤一级,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那么他也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上,导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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