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犯盗窃罪是会被判处刑罚的。但是如果盗窃财物后,心生悔意,把盗窃的赃物归还了,那么还会不会构成盗窃罪呢?近日,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12月,张某盗窃某公司办公室保险柜内现金4000元。在盗得财物后,又将盗得的4000元退还给失主,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可以适用缓刑,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书,可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既遂形态,虽然在理论上存在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等诸多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是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此,如果盗窃财物的时候,只要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即使事后归还了赃物,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本案中,张某虽然在盗窃现金4000元又退还给失主,但其盗窃4000现金得手的时候,这些财物就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张某的行为就自然而然构成了盗窃罪既遂。当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张某盗窃后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加上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故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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