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2. 关于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证据证明三年平均收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关于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农村居民:其护理费标准按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37522元÷365天)
4. 关于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
5.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康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60元/天计算。)
6. 关于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30元/天)
7. 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786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31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786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31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786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31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37868元× 20年;
二级伤残为37868元× 20年× 90%;
三级伤残为37868元× 20年× 80%;
四级伤残为37868元× 20年× 70%;
五级伤残为37868元× 20年×60%;
六级伤残为37868元× 20年× 50%;
七级伤残为37868元× 20年× 40%;
八级伤残为37868元× 20年× 30%;
九级伤残为37868元× 20年× 20%;
十级伤残为37868元× 20年× 10%。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13316元× 20年;
二级伤残为13316元× 20年× 90% ;
三级伤残为13316元× 20年× 80%;
四级伤残为13316元× 20年× 70% ;
五级伤残为13316元× 20年× 60%;
六级伤残为13316元× 20年× 50%;
七级伤残为13316元× 20年× 40%;
八级伤残为13316元× 20年× 30%;
九级伤残为13316元× 20年× 20%;
十级伤残为13316元× 20年× 10%。
8.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 关于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职业分类)
10. 关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16元)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866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376元)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方式,造成的后果,经济能力等综合确定。
13. 关于鉴定费以及其他费用。
如果遇到人身损害,您会算自己应该主张多少赔偿了吗?那就是根据自己的情况,符合上述十三项的项目相加,就是应该举张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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