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1条规定了逃税罪,立案后再补缴逃避的税款、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的,依然追究刑事责任。
一、纳税人逃税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或不申报;(行为手段包括(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逃税金额10万元以上;
3、逃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
4、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
5、不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
立案标准二:满足其一。
1、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
2、5年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扣缴义务人逃税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同时满足。
1、手段:隐瞒、欺骗;2、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10万元以上。(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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