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主要考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范围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延期、管理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范围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危矿眼儿许民建】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生产企业 | 颁发和管理部门 | |
两级发证 |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 | 中央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煤矿企业 | 中央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他→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
一级发证 | 民用爆炸物品 |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建筑施工企业 |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
【危矿眼儿许民建】
4: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延期、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形式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后,必要时进行的实地审查或核实。
有 3 种方式:一是委派本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审查;
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 发证机关在4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 |
延期 | 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 |
1.在有效期内2.未发生死亡事故3.经原发证机关同意 | 不再审查,延期3年。 |
管理 | 不得转让、冒用、伪造许可证 |
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6:考点总结:
一、适用范围:危矿眼儿许民建
二、发证机关:危矿(非煤、煤矿)眼儿许民建
三、申请条件:机构+专职、考核合格、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工伤保险
四、审查、延期、管理:45 日,3 年,前 3 个月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主要考点: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二、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 15 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对比】
生产安全事故:X 级人民***负责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3: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30 天审查设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 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30 天验收完毕】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4:考点总结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监察报告、事故调查处理
二、煤矿安全监察内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责令限期改正【地上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地下危险】
第三节 ***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
1:主要考点:
一、非法煤矿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停产整顿的规定
四、关闭煤矿的要求
2:非法煤矿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三证一照】
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已经取消。
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监局。
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 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报告。【停产关闭】
对比:
停产整顿 | 暂时停止生产,验收合格恢复生产 |
限期改正 | 边生产边整改 |
停产关闭 | 停止生产,关闭煤矿 |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八条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责令停产整顿】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瓦斯超限引起风火水压灾害】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2.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3.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瓦斯超限引起风火水压灾害,掘进、维修双回路】
4:停产整顿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关闭煤矿的要求
第十条对3 个月内 2 次或者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在7 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依照本条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 个月内 3 次或者3 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小结】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3)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4)在3 个月内 2 次或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5)1 个月内 3 次或者3 次以上未对井下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6)独眼井开采。
6:考点总结:
一、非法煤矿:无证照或不全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瓦斯超限引起风火水压灾害,掘进、维修双回路。
三、停产整顿的规定:60 日验收
四、关闭煤矿的要求:非法,停产整顿,3 个月≥2 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 个月≥3 次未经教育培训
第四节 建设过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主要考点: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二、勘察单位
三、设计单位
四、监理单位
五、施工单位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对比】TS 安、改、修前,施工单位书面告知。
3: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4: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重点部位和环节:地下管线的防护、外电防护、深基坑(5米以上)工程】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5: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项目负责人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对项目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专职】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7:考点总结: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开工报告后15d、拆除前15d
二、勘察单位安全责任:资料准确
三、设计单位安全责任:重点部位、新结构提建议
四、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监理责任,一般、严重
五、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专机、超规模危大工程、负总责、总包与分包(分包不服管理)、起重机械拆装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主要考点:
一、***各部门职责划分
二、监督检查措施
三、生产、储存安全
四、使用安全
五、经营安全
六、运输安全
七、登记与应急救援
2:危险化学品定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适用范围
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3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各部门职责划分
序号 | 部门 | 职责 |
1 | 安监部门 | 综合监督管理:安全条件审查(1:安全条件审查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竣工验收审查);核发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登记 |
2 | 公安机关 | 公共安全,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 |
3 | 质检部门 | 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4 | 环保部门 |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境管理 |
5 | 交通部门 |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许可,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6 | 卫生部门 | 毒性鉴定,医疗卫生救援 |
7 | 工商部门 | 营业执照 |
8 | 邮政部门 | 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行为 |
4:监督检查措施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注意:无当场罚款和无停产处罚】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5:生产、储存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化品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安全条件论证 | 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 | 45日内安全条件审查 |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委托机构:安全评价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通报:环保+公安】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八条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十九条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市级)人民***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并且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安监+公安】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6: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平安用人】+使用条件符合国标、行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7: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通报:环保+公安】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临时性);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临时性)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重复使用包装检查记录 2 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 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剧毒购买许可证 3 日内批不批】
8: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只包括公路运输,不包括铁路运输、民航运输)、水路运输(包括内河运输和海运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交通部门制定。
装卸指挥或监控 | 司机 | 办事 | |
道路运输 | 装卸管理人员 | 驾驶人员 | 押运人员 |
水路运输 |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 船员 | 申报人员 |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内河封闭水域 | 禁运剧毒 |
禁运国家禁止内河运输的 | |
内河水域 | 禁运国家禁止内河运输的剧毒和其他 |
【港口内安全生产归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水上航行归海事机构;过船建筑物归交通部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部门。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部门的管理。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9:登记与应急救援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部门报告。
10:【考点小结】
1. 办证:通报同级环保+公安,取证后工商登记可从事
证书 | 申请部门 | 审查期限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国、省安监 | 45日 |
安全使用许可证 | 市安监 | 45日 |
安全经营许可证 | 县、市(剧毒、易制爆、储存设施) | 30日 |
2.安监级别:公安机关除了办证通报,其余都为县级
11:考点总结:
一、***各部门职责划分:安监、公安、交通
二、监督检查措施:无现场罚款,停设备其余限期
三、生产、储存安全:安全条件审查,7 日前,通报、备案部门,剧毒易制爆治安保卫,专用仓库
四、使用安全:条件,申请部门,期限
五、经营安全:自产自销,申请部门,期限,个人购买
六、运输安全:持证上岗,剧毒道路运输通行证,内河与剧毒
七、登记与应急救援:生产、进口企业,运输事故报当地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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