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通俗例子(无因管理的适用规则)

致亲爱的读者:“债”按照发生的原因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有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法定之债有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属于法定之债,但二者又类似于合同之债,所以又叫准合同之债,在《民法典》中属于“没娘”的孩子,本文详解“无因管理”中的精华内容。(作者:斌)

本文内容

一、无因管理之含义

二、管理他人事务之体系

三、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

四、准合同性质

五、无因管理中产生的债务

一、无因管理之含义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在客观上要求管理他人的事务,在主观上是为他人而管理。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无因管理是个债权,必须发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没有法定义务、契约义务、道德义务),强调管理人的主动性

注意:构成无因管理就不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二、管理他人事务之体系

1.管理他人事务法律义务

(1)契约义务:委托、遗赠扶养协议、雇佣等

(2)道德义务:教徒义务、宗教行为、赡养生父母、义工等

(3)法定义务:监护、财产代管等

有法律上的义务就不构成无因管理,如消防武警救火,是法定职责所系。

有三种情况,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不是无因管理:

(1)履行道德性质的义务:生父母养不起孩子把孩子送给养父母,之后孩子知道了自己的情况自愿照料贫困的生父母,此时,生父母与孩子已经没有赡养义务了,但有血缘关系。

(2)宗教性质的义务:自愿给寺庙打扫院落、添加香火、给佛像穿衣服、擦灰尘等。

(3)履行公益性质的义务:学雷锋做好事,志愿者来帮敬老院的孤寡老人洗澡等。

无因管理通俗例子(无因管理的适用规则)

从事的是法律行为,要求有行为能力;从事的是事实行为和其他行为,不要求有行为能力。

2.管理他人事务法律义务

(1)为他人:是真正的无因管理,分为正当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锄药草,损害赔偿)

(2)为自己:是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不法管理

误信管理是纯粹为自己,错把别人的狗当做自己的狗来养,就没想过要管理他人的事物,不是无因管理。

不法管理和无因管理没关系:不法管理是典型的侵权,把邻居的房子换个锁租出去,如果租出去替邻居收租金还可以往无因管理上靠,如果自己收租金,这叫不法管理,不是无因管理。

三、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1.“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违背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为他人”:不能是自己的事儿,如果忙活了半天最后发现救得是自己的母亲,这就不是为他人了。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意思)就是为别人谋利的意思,管理意思分为:

(1)纯粹为他人构成无因管理

(2)纯粹为自己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误以为是自己的牛把牛给喂了好几天,结果发现不是自己的牛而是他人的牛。客观上替人喂了牛,主观上以为是自己的牛,这种纯粹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3)兼为他人和自己构成无因管理

例1:邻居家的房子着火了,我全家帮忙灭火,其实是怕火烧到我家的房子,这个时候既为自己,也为他人。

例2:甲家门口下水井盖被人偷走,甲自购井盖帮忙盖上,构成无因管理。首先,市政当局是被管理人,防止市政当局承担更大的责任;其次,来来往往的行人也是被管理人,防止行人掉进去;最后,井盖也在甲的家门口,甲的家人掉进去的可能性最大,所以,甲是为人、为己、为社会,构成无因管理。

2.“他人”虽然你不知道是哪个人,但这个人在你的意思中一定要存在

例:甲乙是邻居,甲把房子租给了张三,甲的房子失火,乙帮忙救火,肯定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肯定是包括所有权人甲和张三,乙肯定有帮助邻居甲的意思,承租人多多少少也有自己的物件在房中,客观上也帮助了承租人张三,张三也是乙去抢救的时候能够意识到的被帮助人,但甲的房子事前已经向丁保险公司投保,房子意外被火烧毁,保险公司肯定要赔偿,乙实施无因管理行为的时候,正常情况下不会意识到被管理人(受益人)还包括这个房屋背后的丁公司,这个他人应该不在乙的意思中,这里的无因管理的被管理人(受益人),不包括丁保险公司。

客观要件

1.要求“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从事的管理行为,远远小于“助人为乐”的范围。

2.要求是“他人的事务”,不能是自己的事物,“他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要在管理人所知道的范围,但这个“他人”是否为管理人所认识的人,是不是管理人确定想帮的***人,在所不论。

如:盖上井盖儿,帮了很多你不认识的人。本来想帮张三,结果帮了李四,也不影响你对李四构成无因管理,只要为他人就行。

3.完成管理行为就行,不要求管理必须有效果。

无因管理不要求结果,有这样的行为就行了。如:台风来袭,帮朋友加固房子,但房子最后还是被台风吹倒了,这也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类似于刑法上的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有没有带来无因管理的效果在所不论。

无因管理中,是否以他人的名义办事儿都无所谓,只是以别人的名义办事有可能构成无权代理。如:甲的邻居乙因急事出国,短期内回不来,在国内也没有其他亲人,但乙村里的房子还没盖完(风吹雨淋得不好),甲以自己的名义请施工队或者以乙的名义请施工队帮忙把房盖好,最后,无论甲付钱,还是约定乙回来付钱,这都不影响构成无因管理。

4.管理行为在性质上,可以是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不归民法调整的行为。

事务: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归民法调整的行为,只要是有利于别人的事,都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的事物。

法律行为:替邻居交水电费就能避免进一步滞纳金的发生,为了避免邻居利益受损而为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这里管理的事务就是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邻居家正在盖房子,就差封顶了,结果全家被抓进去了。这时你出于好意把顶给封***,帮邻居建造,建造是事实行为。如果不封顶,他们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放出来,屋子里面的钢筋水泥可能都会受损。

不归民法调整的行为:邻居家的孩子饿了,你把邻居家的孩子带到你家里吃饭,不归民法调整的行为。

总之是别人的事,你不该管的你伸手管了,避免别人的利益受损失,不管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还是不归民法调整的行为都叫事务。

四、准合同性质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无因管理为什么叫准合同之债,与合同之债没有本质的区别,就一张薄纸之隔,接受了委托替邻居照顾孩子,接受了委托帮邻居修房子,这都是委托合同,如果没有接受委托,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再去干这样的事就叫无因管理。

五、无因管理中产生的债务

1.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与违反义务后的赔偿责任

用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为其管理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后,要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无需紧急处理的,必须要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在管理中取得财产的,要及时转交收益人。

无因管理人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别人的事你可以不管,但你要管法律就有要求,不低于管理你自己的事物的要求,甚至更高,这就是对管理人的高要求,违反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管理人的损失扩大,应负“无因管理之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赔偿就是违反了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从而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构成侵权。

例1:替别人低价卖苹果,这是侵权行为,不当的无因管理,不当的无因管理本质就是侵权,无因管理过程中还会有侵权责任发生竞合。

例2:甲替乙办事儿,付出了劳动和费用,将来可以向乙要,但由于甲的过错又导致了乙的损失,还要将损失赔给乙,一码归一码。甲构成无因管理,乙是被管理人,乙要偿付甲必要的费用,同时甲如果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构成不当的无因管理(侵权),导致被管理人的损失,要赔偿乙。

注意:不当的无因管理也是无因管理,构成无因管理,也构成侵权。

例3:为救人把对方的手臂撸伤,这是正常情况,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用赔偿。

2.管理人的请求权

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可以向被管理人要三项费用:

(1)全部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支出的必要费用)

(2)适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清偿负担债务的代位请求权(有负担的债务,可以要求被管理人清偿)

注意:没有报酬请求权

只有管理人发生了以上三种费用(债务和损失),才能与被管理人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如果仅仅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没有发生以上费用、损失的,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何来“债”,例如:扫雪行为。

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必须要有必要的费用支出、负担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如果这三项没有任何一项,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这也是两个人之间到底有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标志。

例1:小女孩不小心从12楼上掉下来,甲上去接住了小女孩,小女孩无生命危险,但甲有可能全身脱臼, 全身脱臼需要治疗,甲向小孩的父母请求医疗费,这就叫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确实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叫民事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例2:小女孩不小心爬出1楼窗户掉下来,甲把她轻轻地接住,没有任何的损失,没有要被支付的必要费用,也没有负担必要的债务,也没有损害赔偿,这不是无因管理行为,不归民法调整,没有发生无因管理之债,只是发生了一场和《民法典》没关系的事情。

例3:帮邻居把车上的雪扫了,也不是无因管理,不符合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行为,扫雪是举手之劳,如果构成无因管理之债,那么和被管理人要什么呢?必要费用?负担债务?损害赔偿?扫雪的人和车主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民法上的行为,不归民法调整,也就不是无因管理之债。

综上所诉,无因管理之债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这里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典》上的核心就是管理人合理的向被管理人要以上那三笔钱,至少要发生其中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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